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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科普教育基地认定和管理办法
2018-05-0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2006-2010-2020年)》和全国“科技三会”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和国家《科普基础设施发展规划》,充分挖掘和综合利用社会科普教育资源,推进科普工作向社会化、经常化和规范化发展,促进全民科学素质不断提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湖南省所有省级科普教育基地的申报、推荐、评审、认定、管理和考核。

  第三条 科普教育基地享有开展科普活动的权利和义务,享受国家给予公益性科普事业的相关优惠政策。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四条 科普教育基地申报单位主要是指依托教学、科研、生产和服务等机构,面向社会和公众开放,具有特定科学技术教育、传播与普及功能的场馆、设施或场所。主要包括:

  (一)科技、文化、教育类场馆,如科技馆、自然博物馆、天文馆、气象馆、地震馆、文化馆、青少年宫等。

  (二)具有科普展教功能的自然、历史、旅游、休憩等社会公共场所,如动物园、植物园、生态旅游区、森林公园、海洋公园、地质公园、矿山公园、地质遗迹、自然遗产、文化保护地、旅游景点、人文景观等。

  (三)科研机构和中学、大学面向公众开放的实验室、陈列室、科研中心、研究实验基地、气象台、野外观测站等,如博物馆、标本馆、陈列馆、天文台(馆、站)、实验室、工程中心、技术(推广)中心(站)、野外站(台)等。

  (四)企业、农村等面向公众开放的生产设施(或流程)、科技园区、展览馆等,如生产设施(或流程)、科技园区、企业科技展厅、企业展览馆等。

  (五)以网络、电子、印刷品等为载体,面向公众普及科学知识的机构,如科普网站、科教电视频道、科普报刊等。

  (六)其他向公众开放的具备科普展教功能的机构。

  第五条 申请认定为湖南省科普教育基地,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一定规模的专门用于科学技术教育、传播与普及的固定场所。

  (二)拥有主题内容明确、形式多样的科普展教资源,并定期更新、补充科普活动所需的音像、实践设备、器材、模型等。

  (三)具备开展科普活动的专兼职工作人员和科普志愿者队伍。

  (四)能够保障开展经常性科普活动所需的经费。

  (五)重视科普工作,有长远的科普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建立健全相关的管理制度。

  (六)保证开放时间。一般情况下应常年向社会公众开放。其中场馆和社会公共场所类基地每年开放天数不少于200天;科研机构和生产设施类基地要根据公众需求和自身工作安排,定期或不定期地向公众开放,每年开放天数不少于100天。科技周、科普日等重大科普活动必须对公众免费开放。

  (七)能够充分发挥公益性科普基础设施的作用,结合自身条件和工作性质,积极开展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的科普活动。

 

第三章 申报与认定

  第六条 凡符合上述条件,且科普活动特色鲜明,科普工作成效显著的单位,均可申报湖南省科普教育基地。

  各机构根据自身特定的科学技术教育、传播与普及功能申报不同类型的科普教育基地。

  专门面向公众普及科学知识,弘扬科学精神的科技、文化、教育类场馆,申报科技场馆类科普教育基地;

  具有科普展教功能的自然、历史、旅游、休憩等公共场所,申报公共场所类科普教育基地;

  依托各类教育和科研机构,面向社会和公众开放、具有特定科学传播与普及功能的场馆、设施、场所,申报教育科研类科普教育基地;

  企业面向公众普及科学知识的场馆、设施、场所,申报生产设施类科普教育基地;

  以网络、电子、印刷品等为载体,面向公众普及科学知识的机构,申报信息传媒类科普教育基地。

  第七条 认定程序

  (一)申报材料。申请认定湖南省科普教育基地的,应提供如下材料,并保证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1.湖南省科普教育基地申报表。

  2.申请单位法人资格证明材料。

  3.开展科普活动的场所及设施情况。

  4.科普信息化建设及信息推送情况。

  5.以往从事各类科普工作的相关材料。

  6.科普工作规划和年度科普工作计划。

  7.科普经费投入证明材料。

  8.申报单位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二)受理和推荐。受理和推荐采取属地和行业系统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由市州科协或省相关部门受理本地或本系统湖南省科普教育基地的申报,填写推荐意见后报省科协。

  (三)评审。省科协组织专家评审,评审结果进行社会公示。

  (四)认定。经认定的湖南省科普教育基地,由省科协颁发《湖南省科普教育基地认定证书》,授予“湖南省科普教育基地”牌匾。

 

第四章 指导与服务

  第八条 湖南省科普教育基地应主动向推荐单位提交科普工作年度计划和总结,争取相关支持,接受业务指导和工作考核。

  第九条 各级科协组织和各有关部门,特别是湖南省科普教育基地行政主管单位要为湖南省科普教育基地开展科普工作创造有利条件,提供支持与服务。

  (一)组织相关专家考察科普教育基地,对基地的建设发展提出高质量、可操作的指导性意见。

  (二)通过科普教育基地资源共享平台为基地的协同发展提供支撑与服务,支持鼓励科普教育基地通过组建行业联盟、区域联盟等形式整合资源、优化布局,开展联合行动,形成品牌效应。

  (三)定期组织科普教育基地的工作经验交流和业务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和能力。

  (四)科普教育基地行政主管单位应建立基地科普工作专项经费,并将工作纳入本系统本部门本单位工作考核及表彰范围,对科普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和表彰。

  第十条 各基地的指导和主管部门对全省科普教育基地实行动态管理。全省各类科普教育基地的申报评审认定工作原则上每2年进行一次(特别情况除外),有效期限为5年。到期后需重新申报,经评审通过后可被继续命名为省科普教育类基地。

  第十一条 省科协对湖南省科普教育基地实行动态管理和工作考核。湖南省科普教育基地的申报评审认定工作每2年进行一次,有效期限为5年。到期后需重新申报,经评审通过后可被继续命名为省科普教育类基地。

  第十二条 省科协对考核结果优秀的湖南省科普教育基地,推荐给中国科协,参加“全国科普教育基地”的评选命名。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撤销湖南省科普教育基地命名:

  (一)有违法乱纪行为。

  (二)有宣传邪教、封建迷信等活动。

  (三)有损害公众利益的行为,经指出仍不整改的。

  (四)不能满足本办法第二章所列条件,或不能履行湖南省科普教育基地义务,经省科协综合评估认定为不合格的。

 

第五章 管理

  第十四条 为加强全省科普教育类基地管理,提高基地科普服务能力,促进基地持续健康发展,对全省科普教育基地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

  (一)考核按基地类别进行,依据类别设置不同指标。考核内容包括基本条件、科普活动开展、科普工作效果、发展潜力等。

  (二)各基地推荐单位组织本部门、本系统和本地区湖南省科普教育基地的考核工作,并按照本办法考核指标内容和省科协考核工作通知要求报送考核材料,省科协通过评审按照实际参加考核基地总数15%的比例确定当年优秀科普教育基地名额,并向社会公布。

  (三)省科协对不参加年度考核或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基地予以通报,连续两年不参加年度考核或连续两个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取消基地资格,相关情况面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 各基地推荐单位积极开展基地清理整顿工作,每逢双数年为湖南省科普教育基地清理整顿年,对已过示范期和擅自命名挂牌的基地,坚决予以摘牌;对发现有本办法第十三条情况之一者,及时向省科协建议,撤销其湖南省科普教育基地命名。

 

第六章 考核指标

  第十六条 湖南省科普教育类基地考核共性指标

  (一)基地具有法人资格或受法人正式委托、能独立开展科普活动、且所在单位(机构)领导重视、设有专门的科普工作组织机构。

  (二)重视科普工作,建立了开展科普工作的保障机制,有科普工作的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将科普工作纳入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及表彰奖励范围。

  (三)具有专项科普经费,列入本单位年度财务预算,并实行专款专用,确保科普教育工作正常运行。

  (四)具备开展科普工作所需的专兼职队伍和志愿者队伍,并有计划地开展科普工作人员业务培训。

  (五)积极参加全省重大科普活动,并结合基地实际组织开展特色科普教育活动。

  (六)重视科普信息化建设,建有基地科普教育网站或在主管单位网站设有科普栏目,并做到内容及时更新。

  第十七条 湖南省科普教育类基地考核个性指标

  (一)科技场馆类省科普教育基地个性考核指标:

  1.场地设施

  (1)有专用参观场所。综合性科技馆用于科普展教活动的室内展厅总面积不小于3000平方米;专业科技馆用于科普展教活动的室内展厅总面积不小于500平方米。

  (2)有互动体验类展品。除常规科普展品外,综合性科技馆应有数量不少于总展品60%可供观众演示、体验、互动的展品,专业科技馆应有数量不少于总展品20%可供观众演示、体验、互动的展品,同时要根据科技前沿和社会热点定期更新、补充科普展品,展品总完好率保持90%以上。

  (3)有场馆科普教育网站。科普教育网站内容应做到及时更新,每月更新不低于3篇文稿或图片。

  2.开放接待

  (1)常年对外开放,并向社会公布开放时间。年开放天数综合性科技馆不少于250天,专业科技馆不少于200天。年接待参观人数综合性科技馆不少于50000人次,专业科技场馆不少于10000人次。

  (2)在全国科普日等大型科普活动期间基地能对公众开放。

  3.经费投入

  (1)设有专项科普经费。由单位建立的科技场馆,资金应列入该单位年度财务预算并实行专款专用。

  (2)除一次性科普基础设施投入外,每年投入占单位年度总经费10%以上的科普专项经费,确保科普教育工作正常运行。

  4.科普队伍

  (1)有专门的科技场馆领导机构,单位建立的科技场馆,其正职应由该单位中层以上领导干部担任。

  (2)配备不少于5名的专职科技辅导员或讲解员,并建立长期稳定的科普志愿者队伍,志愿者人数30人以上。

  (3)有科普队伍继续教育制度,科普工作人员每年业务培训时间不少于40学时。

  5.科普活动

  (1)经常性开展科学性、趣味性、体验性科普教育活动,保证活动频率和活动规模。

  (2)积极参加全国科普日等全省性大型科普活动,及当地科协等单位组织的重大科普活动。每年开展4次以上重大科普活动。

  (3)针对社会热点和公众需求,结合本单位特色,每年开展4次以上有新意、特色明显、讲究实效、形式多样的专题品牌科普活动。

  (4)积极利用互联网、手机等新媒体开展线上和线下科普教育活动。

  (5)与所在地的社区、乡镇、学校、部队及其他企事业单位等建立固定联系和工作制度,经常开展科普活动进社区、进学校、进乡村等社会化科普活动。

  (6)基地拓宽创新科普宣传渠道,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每年省级以上媒体公开报道科普工作信息2次以上。

  (二)公共场所类省科普教育基地个性考核指标:

  1.场地设施

  (1)基地具有一定规模、固定用于科普教育展示及活动的室内外场所。其中科普展示面积在10000平方米以上,并备有开展科普活动所需的演示设施设备等。

  (2)基地具有科普教育网站(网页),其内容要做到及时更新,每月更新不低于2篇文稿或图片。

  (3)有较为完善的基地说明牌、解说牌、导览牌等,科普内容科学准确,通俗易懂。

  2.开放接待

  (1)能常年向公众开放,年开放天数不少于320天,受气候等外在因素影响的基地可酌量减少。

  (2)每年接待观众不少于70000人次。

  3.经费投入

  (1)有专项科普经费,列入该单位年度财务预算并实行专款专用。

  (2)除一次性科普基础设施投入外,每年投入占单位年度总经费5%以上的科普专项经费,确保科普教育工作正常运行。

  4.科普队伍

  (1)由热爱科普教育工作、有较强组织协调能力、社会活动能力和管理工作经验的中层以上干部担任负责人,并配有不少于4名的科普专职人员。

  (2)建立长期稳定的志愿者队伍,志愿者人数30人以上,定期或不定期为受众提供免费咨询或科普讲解服务。

  (3)有科普队伍继续教育制度,科普工作人员每年业务培训时间不少于40学时。

  5.科普活动

  (1)经常性开展具有科学性、趣味性、体验性科普教育活动,保证活动频率和活动规模。

  (2)积极参加全国科普日等全省性大型科普活动,及当地科协等部门单位组织的重大科普活动。每年开展3次以上重大科普活动。

  (3)针对社会热点和公众需求,结合本单位特色,每年开展2次以上有新意、特色明显、讲究实效、形式多样的专题品牌科普活动,如科普教育专题展、各类科普讲座或报告、夏(冬)令营、专题实践活动等。

  (4)积极利用互联网、手机等新媒体开展线上和线下科普教育活动。

  (5)积极促进科普与旅游结合,扩大科普教育影响面,并与所在地的社区、乡镇、学校、部队及其他企事业单位等建立固定联系和工作制度,经常开展科普活动进社区、进学校、进乡村等社会化科普活动。

  (6)基地拓宽创新科普宣传渠道,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每年省级以上媒体公开报道科普工作信息2次以上。

  (三)教育科研类省科普教育基地个性考核指标:

  1.场地设施

  (1)科研院所中的博物馆、标本馆、陈列馆、天文台(馆、站)、医院、中小学展教场所等科普教育展示和活动场所室内外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实验室、工程中心、技术中心、野外站(台)等研究实验基地展教场所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

  (2)建立面向公众的科普教育网站(网页),并及时更新内容。

  2.开放接待

  (1)科研院所中的博物馆、标本馆、陈列馆、天文台(馆、站)、医院、中小学科普设施全年开放在110天以上;实验室、工程中心、技术中心、野外站(台)等研究实验基地全年开放在40天以上。

  (2)年参观接待人数不少于3000人次。

  3.经费投入

  有稳定持续的科普经费,每年投入占单位年度总经费3%以上的科普专项经费,能够保障经常性科普活动的开展,以及展教设备的运行和更新。

  4.科普队伍

  有开展科普活动的科普工作机构,科普工作人员1人以上,并建立15人以上相对稳定的科普志愿者队伍。

  5.科普活动

  (1)积极参加全国科普日等全省性大型科普活动,及当地科协等部门单位组织的重大科普活动。每年开展2次以上重大科普活动。

  (2)针对社会热点和公众需求,结合本单位特色,每年开展2次以上有新意、特色明显、讲究实效、形式多样的专题品牌科普活动,如科普教育专题展、各类科普讲座或报告、夏(冬)令营、专题实践活动等。

  (3)积极利用互联网、手机等新媒体开展线上和线下科普教育活动。

  (4)基地与所在地的社区、乡镇、学校、部队及其他企事业单位等建立固定联系和工作制度,经常开展科普活动进社区、进学校、进乡村等社会化科普活动。

  (5)基地应拓宽创新科普宣传渠道,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每年省级以上媒体公开报道科普工作信息1次以上。

  (四)生产设施类省科普教育基地个性考核指标:

  1.场地设施

  (1)基地具有可供公众参观学习的生产线、科普展示厅等参观活动场所。企业生产线(车间、生产场所)或科普展厅应不少于500延长米(平方米),能完整展示产品的生产全过程或部分重要过程,供公众参观学习相关科普知识。

  (2)建立面向公众的基地科普教育网站(网页),其内容应做到及时更新。

  2.开放接待

  (1)企业具有经常接待公众参观的能力,企业生产线年开放日应不少于30天,企业室内科技展厅每年开放天数不少于200天。在全国科普日等重大科普活动周期间开放,平时每半月设开放日,接待有预约的团队参观。

  (2)企业年接待公众参观人数应不少于5000人次。

  3.经费投入

  除一次性科普基础设施投入外,每年投入占单位年度总经费3%以上的科普专项经费,列入年度经费预算,确保科普教育工作正常运行。

  4.科普队伍

  (1)由热爱科普教育工作、有较强组织协调查能力、社会活动能力的中层以上干部担任负责人,并配有3名以上专职工作人员,并配备规范的讲解词。

  (2)建立长期稳定的科普志愿者队伍,人数不少于10人,能够满足企业开展面向公众的科普活动及参观接待的需要。

  5.科普活动

  (1)积极参加全国科普日等全省性大型科普活动,及当地科协等部门单位组织的重大科普活动。每年开展1次以上重大科普活动。

  (2)针对社会热点和公众需求,结合本单位特色,每年开展2次以上有新意、特色明显、讲究实效、形式多样的专题品牌科普活动,如科普教育专题展、各类科普讲座或报告、夏(冬)令营、专题实践活动等。

  (3)积极利用互联网、手机等新媒体开展线上和线下科普教育活动。

  (4)基地与所在地的社区、乡镇、学校、部队及其他企事业单位等建立固定联系和工作制度,经常开展科普活动进社区、进学校、进乡村等社会化科普活动。

  (5)基地应拓宽创新科普宣传渠道,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每年省级以上媒体公开报道科普工作信息1次以上。

  (五)信息传媒类省科普教育基地个性考核指标:

  1.阵地设施

  (1)有固定的栏目或版面从事科普宣传,做到内容及时更新;

  (2)将科普信息传媒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日程,业务量不少于本单位业务工作的20%。

  2.开放接待

  面向公众积极开展科学知识普及、培养公众崇尚科学理念,并在全国科普日等全省性大型科普活动期间提供相关配套服务。

  3.经费投入

  除一次性科普基础设施投入外,基地每年投入占单位年度总经费5%以上的科普专项经费,列入年度经费预算,确保科普教育工作正常运行。

  4.科普队伍

  (1)设有中层以上干部担任负责人。

  (2)有专门从事科普内容策划、制作、编辑等职能的部门,有不少于5名的专职人员。

  5.科普活动

  (1)积极参加全国科普日等全省性大型科普活动,及当地科协等部门单位组织的重大科普活动。每年开展2次以上重大科普活动。

  (2)针对社会热点和公众需求,结合本单位特色,每年开展2次以上开展的有新意、特色明显的专题品牌科普活动。

  (3)基地应拓宽创新科普宣传渠道,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每年省级以上媒体公开报道科普工作信息3次以上。

  第十八条 各类基地的年度考核工作与本基地主管单位的年度考核工作同时实施、同步完成,并于次年1月15日前将考核材料报至省科协。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湖南省科普教育基地认定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湖南省科学技术协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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